發布者:虹潤集團
防爆標誌代碼的含義
一般在可燃性氣體環境中,使用電氣產品時必須使用防爆型產品。防爆型產品的外殼上一般有以下標誌,具體含義如下:
Ex d Ⅱ B T4
① ② ③ ④ ⑤
第一位編碼
①、中國及國際電工委員會防爆標誌
②、隔爆型
③、除煤礦、井下用之外的電氣設備
④、按爆炸性氣體環境的最大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燃電流分為ABC三級
⑤、按設備最高表麵溫度分為T1至T6六個組
第二位編碼
Ex——中國及國際電工委員會防爆標誌;
EEx——表示歐共體 ;
AD——意大利 ;
MS、AE——法國 ;
FLP——英國;
UL、FM——美國;
E——德國\IEC
第三位編碼
代號 防爆型式 國家標準 防爆措施 適用區域
d 隔爆型 GB3836.2 隔離存在的點火源 Zone1,Zone2
e 增安型 GB3836.3 設法防止產生點火源 Zone1,Zone2
ia 本安型 GB3836.4 限製點火源的能量 Zone0-2
ib 本安型 GB3836.4 限製點火源的能量 Zone1,Zone2
p 正壓型 GB3836.5 危險物質與點火源隔開 Zone1,Zone2
o 充油型 GB3836.6 危險物質與點火源隔開 Zone1,Zone2
q 充砂型 GB3836.7 危險物質與點火源隔開 Zone1,Zone2
n 無火花型 GB3836.8 設法防止產生點火源 Zone2
m 澆封型 GB3836.9 設法防止產生點火源 Zone1,Zone2
h 氣密型 GB3836.10 設法防止產生點火源 Zone1,Zone2
s 特殊型
DIP 粉塵防爆型 用於爆炸性粉塵環境,其前麵無需加EX或EEX等標誌
危險場所危險性劃分:
爆炸性物質 區域定義 中國標準 北美標準
氣體(CLASS Ⅰ) 在正常情況下 ,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Zone 0(0 區) Div.1
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 1 區
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可能出現 , 僅僅在不正常情況下 , 偶爾或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2 區 Div.2
粉塵或纖維(CLASS Ⅱ/Ⅲ) 在正常情況下 , 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可能連續 , 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10 區 Div.1
在正常情況下 , 爆炸性粉塵或可燃纖維與空氣的混合物不能出現 , 僅僅在不正常情況下 , 偶爾或短時間出現的場所 11 區 Div.2
第四位編碼
Ⅰ——煤礦、井下用電氣設備
Ⅱ——工廠用電氣設備
防爆的概念
1、爆炸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:
(1)爆炸性物質(flammable air flammable dust):能與氧氣(空氣)反應的物質,包括氣體、液體和固體。(氣體:氫氣,乙炔,甲烷等;液體:酒精,汽油;固體:粉塵,纖維粉塵等。)
(2)空氣或氧氣(air or oxygen)。
(3)點燃源(source of ignition):包括明火、電氣火花、機械火花、靜電火花、高溫、化學反應、光能等。
易爆物質:很多生產場所都會產生某些可燃性物質。煤礦井下約有三分之二的場所有存在爆炸性物質;化學工業中,約有80%以上的生產車間區域存在爆炸性物質。
氧氣:空氣中的氧氣是無處不在的。
點燃源:在生產過程中大量使用電氣儀表,各種磨擦的電火花、機械磨損火花、靜電火花、高溫等不可避免,尤其當儀表、電氣發生故障時。
客觀上很多工業現場滿足爆炸條件。當爆炸性物質與氧氣的混合濃度處於爆炸極限範圍內時,若存在爆炸源,將會發生爆炸。因此采取防爆就顯得很必要了。
2、防爆:防止爆炸的產生必從三個必要條件來考慮,限製了其中的一個必要條件,就限製了爆炸的產生。
在工業過程中,通常從下述三個方麵著手對易燃易爆場合進行處理:
(1)預防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易燃物質泄漏的可能性;
(2)不用或盡量少用易產生電火花的電所元件;
(3)采取充氮氣之類的方法維持惰性狀態。
3、危險區域的等級分類
危險場所區域的含義,是對該地區實際存在危險可能性的量度,由此規定其可適用的防爆型式。
1、國際電工委員會/歐洲電工委員會劃分的危險區域的等級分類
0區(Zone 0):易爆氣體始終或長時間存在;連續地存在危險性大於1000小時/每年的區域;
1區(Zone 1):易燃氣體在儀表的正當工作過程中有可能發生或存在;斷續地存在危險性10~1000小時/每年的區域;
2區(Zone 2):一般情形下,不存在易燃氣體且即使偶爾發生,基存在時間亦很短;事故狀態下存在的危險性0.1~10小時/每年的區域;
中國劃分的有效區域和以上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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